F32.2 重度抑郁发作,不伴精神病性症状
重度的抑郁发作患者常表现出明显的痛苦或激越。如迟滞为突出特征时,上述表现可不明显。自尊丧失、无用感、自罪感可以很突出。在极严重的病例,自杀是显而易见的危险。这里假定重度抑郁发作中几乎总是存在躯体症状。
诊断要点
轻度和中度抑郁发作(F32.0,F32.1)中提出的所有三条典型症状都应存在,并加上至少四条其它症状,其中某些症状应达到严重的程度。但是,如激越和迟滞这类主要症状十分明显时,病人可能不愿或不能描述许多其它症状。在这种情况下,从总体上评定为重度发作也是适宜的。抑郁发作一般应持续两周,但在症状极为严重或起病非常急骤时,依据不足两周的病程作出这一诊断也是合理的。
重度抑郁的患者,除了在极有限的范围内,几乎不可能继续进行社交、工作或家务活动。
本类别仅用于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单次重度抑郁发作;再有发作时,应采用复发性抑郁障碍(F33.一)的亚类。
包含:单次发作的激越性抑郁
不伴精神病性症状的忧郁或生命性抑郁
DSM-IV(美国标准):
抑郁发作
患者心境低落,与所处的境遇不相称,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,甚至发生木僵状态。严重者可出现妄想、幻觉等精神病性症状,某些病例中焦虑与运动性激越比抑郁更为显著。
【抑郁发作诊断标准】
一、症状标准,以心境低落为主要特征且持续至少二周,在此期间至少有下述症状中的四项:
1.对日常活动丧失兴趣,无愉快感;
2.精力明显减退,无原因的持续疲乏感;
3.精神运动性迟滞或激越;
4.自我评价过低,或自责,或有内疚感,可达妄想程度;
5.联想困难,或自觉思考能力显著下降;
6.反复出现想死的念头,或有自杀行为;
7.失眠,或早醒,或睡眠过多;
8.食欲不振,或体重明显减轻;
9.性欲明显减退。
二、严重程度标准,精神障碍至少造成下述情况之一:
1.社会功能受损;
2.给本人造成痛苦或不良后果。
【环性心境障碍诊断标准】
一、至少两年时间内出现心境的多次反复高涨与低落,其心境改变程度达不到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。
二、两年之内有心境正常的间歇期,间歇期可长达数月。
三、心境变化不是由于躯体疾病(如甲状腺机能亢进症)和精神活性物质(如酒类或药物依赖)的直接后果所致,亦非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的附加症状。
四、从未出现过符合诊断标准的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,一旦出现之后,即应诊断为其他类型的情感性精神障碍。
CCMD-3 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
抑郁发作
诊断标准: 抑郁发作以心境低落为主,与其处境不相称,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,甚至发生木僵。严重者可出现幻觉、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。某些病例的焦虑与运动性激越很显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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